老父亲立遗嘱把房给保姆,子女质疑“外人凭什么”,法院判遗嘱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晚年独居,子女常年不在身边,日常起居由保姆照料多年。老父亲立下自书遗嘱,写明名下房产由保姆继承。老父亲去世后,子女提出异议,认为保姆是“外人”,无权继承父亲的房产,且老父亲立遗嘱时年事已高,可能受到保姆不当影响。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遗嘱由老父亲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形式要件合法。老父亲立遗嘱时神志清醒,有多份日常书信和日记佐证其思维清晰、表达明确。保姆虽非法定继承人,但老父亲有权通过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任何人。子女虽对保姆受遗赠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老父亲立遗嘱时受到欺诈或胁迫。法院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保姆依遗嘱受遗赠取得房产。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老人有权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保姆、朋友、邻居。只要遗嘱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子女不能以“外人无权继承”为由否定遗嘱效力。子女若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建议老人立遗嘱时同步录音录像,或由无利害关系第三方见证,以增强遗嘱的证明力,避免身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