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与秦某、韩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韩某丙与秦某系夫妻,育有韩某乙。韩某丙与第一任妻子赵某乙育有原告韩某甲,后双方离婚。韩某丙于2023年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韩某甲、秦某、韩某乙。韩某丙名下留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的房产两套,系其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另留有银行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原告韩某甲诉请依法继承上述房产、存款、丧葬费及抚恤金,并要求二被告配合办理保险理赔。被告秦某、韩某乙辩称,对房产继承无异议,但抚恤金及丧葬费应先扣除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余款依法分割;银行存款中包含丧葬费及抚恤金,应先行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套房产系韩某丙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相应份额。韩某丙去世后,其名下房产份额作为遗产,由韩某甲、秦某、韩某乙均等继承。银行存款经核算后,扣除丧葬费及抚恤金后余额有限;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支出应先从丧葬费中抵扣,不足部分从存款中抵扣,再不足部分从抚恤金中抵扣。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由各继承人按比例分割。保险理赔款不属于遗产,且无证据证明二被告有配合理赔义务,法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房产的析产继承、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及保险理赔款的性质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产继承。案涉两套房产系韩某丙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秦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韩某丙遗产,由韩某甲、秦某、韩某乙均等继承。法院据此确认韩某甲各继承两套房产的相应份额。
其次,关于丧葬费与抚恤金。二者不属于遗产,但可参照遗产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支出应优先从丧葬费中抵扣,不足部分依次从存款、抚恤金中抵扣。抚恤金系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法院结合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酌定韩某甲分得相应份额。
最后,关于保险理赔款。该款项不属于遗产,且无证据证明二被告负有配合理赔义务,法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配合理赔并打入其个人账户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产的析产规则、丧葬费抚恤金的处理顺序及保险理赔款在继承纠纷中的独立性。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