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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甲与周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乙与被告周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宋某甲系宋某乙与前妻所生之女。宋某乙于2022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系宋某乙于2001年购买,2005年变更登记为宋某乙与周某共同共有。宋某乙去世后,房屋由周某继续出租并收取租金。宋某甲诉请按法定继承分割案涉房屋、宋某乙名下银行存款、周某名下定期存款及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并要求分割房屋租金。被告周某辩称,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应占较多份额;其名下定期存款中部分系婚前财产,部分包含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虽系宋某乙婚前购买,但婚后变更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结合房屋来源及共同生活情况,酌定该房屋大部分份额归周某所有,剩余份额作为宋某乙遗产由宋某甲、周某继承。宋某乙名下银行存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先行析产,剩余部分由二人继承。周某名下定期存款中,部分系宋某乙去世后存入,其中包含社保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法院对周某的抗辩予以采信,其余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租金作为孳息,由宋某甲分得较少份额,周某分得较多份额。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因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垫付丧葬费用,法院未予扣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购房婚后加名的权属认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析产及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处理,对再婚家庭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案涉房屋虽系宋某乙婚前购买,但婚后变更登记为宋某乙与周某共同共有,该行为视为宋某乙对周某的赠与,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结合房屋来源及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的事实,酌定该房屋大部分份额归周某所有,剩余份额作为宋某乙遗产由宋某甲、周某继承。

其次,关于存款析产。宋某乙名下银行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周某的一半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周某名下定期存款中,部分系宋某乙去世后存入,其中包含社保发放的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法院根据存入时间及金额采信周某的抗辩,其余存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周某适当多分。

最后,关于租金及丧葬补助金。房屋租金系房屋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宋某乙去世后其份额作为遗产分割。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但为减少诉累一并处理,因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垫付丧葬费用,法院未予扣除。本案明确了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的权属转化规则,以及夫妻共同存款、租金和丧葬补助金在继承中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