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遗嘱把房留给孙子,但孙子未成年,法院判遗赠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孙子继承。孙子当时年仅10岁,其父亲(即老父亲的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遗嘱,但未以孙子名义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一年后,老父亲的其他子女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认为孙子未在六十日内表示接受,应视为放弃。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子系未成年人,其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为作出。孙子的父亲在老父亲去世后即已知晓遗嘱内容,作为孙子的法定代理人,其知晓即视为孙子知晓受遗赠事实。虽然父亲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但其在发现遗嘱后未作出放弃表示,且持续保管遗嘱、未提出异议,结合孙子系未成年人、依赖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的特殊情况,法院认定已构成接受遗赠的有效表示。法院最终认定遗赠有效,房产由孙子受遗赠取得。
刘颖新律师提示:受遗赠人为未成年人时,接受遗赠的表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作出。法定代理人知晓遗嘱内容后,即视为受遗赠人知晓。实践中,法定代理人应尽早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避免因形式不清引发争议。建议涉及未成年人受遗赠的,在发现遗嘱后及时通过公证、书面声明等方式固定接受证据,确保未成年人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