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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录音说“房子给儿子”,但没有见证人,法院判录音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儿子拿出一段老父亲生前的录音,录音中老父亲明确表示“我走了以后,这套房子就留给儿子”。老父亲的其他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录音不能作为遗嘱。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录音仅有老父亲一人的声音,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也没有记录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虽然录音内容能够反映老父亲的真实意愿,但因形式要件不合法,法院最终认定该录音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及年月日。仅有遗嘱人一人录音、没有见证人的,不构成合法有效的录音遗嘱。建议采用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确保见证人全程出镜并口述身份信息、日期,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