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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凭公证遗嘱要求继承,叔叔却质疑遗嘱真实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写明房产由孙子继承。老父亲的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认为老父亲立遗嘱时年事已高,可能受到孙子一方的不当影响,且公证程序存在瑕疵,主张遗嘱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主要审查公证程序是否合法、遗嘱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公证遗嘱系在老父亲神志清醒时,由其本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员依法对老父亲进行了询问,确认其意思表示真实,并制作了公证笔录。公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内容明确具体。其他子女虽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证程序违法或老父亲立遗嘱时受到不当影响。法院最终认定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房产由孙子依遗嘱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公证遗嘱经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对公证遗嘱提出异议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证程序存在违法情形或遗嘱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建议立遗嘱人选择公证遗嘱的,应确保本人在办理时神志清醒、表达清晰;对公证遗嘱有异议的继承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否则难以推翻公证遗嘱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