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陈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戊与李某系夫妻,育有陈某丁、陈某乙、陈某甲、陈某己四名子女。陈某戊于1995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李某于2023年去世,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对其名下房产及存款作出安排。陈某己于2022年去世,其子陈某丙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诉讼。各方曾于2023年11月签订协议书,确认按遗嘱执行并委托陈某乙办理继承手续,但陈某丁未配合,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陈某丁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案涉房产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系陈某戊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规则对房产及存款进行了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衔接、代位继承的适用及放弃继承的效力。
首先,关于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陈某戊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按法定继承由配偶李某及子女陈某丁、陈某乙、陈某甲、陈某己继承。李某去世后,其遗产按自书遗嘱处理,该遗嘱合法有效,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
其次,关于代位继承。陈某己先于李某去世,其子陈某丙依法代位继承陈某己应得的份额。
再次,关于放弃继承。陈某丁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按法定规则分配。
最后,关于房产分割。案涉房产原为陈某戊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根据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规则,确认各继承人份额。因陈某丁放弃继承,法院判决房产由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按不等份额继承,存款亦按相应比例分割。本案明确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以及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