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甲与沈某乙、沈某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沈某丁与赵某系夫妻,育有沈某乙、沈某丙两名子女。赵某婚前另育有一女沈某甲,沈某甲与沈某丁系继父女关系。沈某丁于2011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赵某于2013年去世,生前立有公证遗嘱。案涉房屋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某小区,登记在沈某丁名下,系沈某丁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赵某所立公证遗嘱载明,将其名下房屋份额的大部分由沈某甲继承,少部分由沈某乙继承。原告沈某甲诉请按公证遗嘱继承相应份额,剩余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被告沈某乙、沈某丙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沈某丁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相应份额。沈某丁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份额由配偶赵某及子女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法定继承。赵某去世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房屋份额指定由沈某甲、沈某乙继承。法院根据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规则,确认各继承人应得份额,判令按份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公证遗嘱的效力及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法定继承。案涉房屋系沈某丁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相应份额。沈某丁去世后未留遗嘱,其份额由配偶赵某及子女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法定继承。沈某甲作为继女,与沈某丁形成扶养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
其次,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赵某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房屋份额按比例指定由沈某甲、沈某乙继承。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系赵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继承法律规则,有遗嘱的应按遗嘱继承办理。
最后,关于各继承人份额的确定。法院结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先行析出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按遗嘱确定沈某甲、沈某乙的继承份额,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由沈某丙继承。本案明确了公证遗嘱在房屋继承中的优先效力,以及继子女在法定继承中的地位。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了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