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与王某乙、孟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丙与被告孟某系夫妻,育有王某乙、王某丁两名子女。王某丙于2020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孟某、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丁于2023年去世,原告王某甲系王某丁之子,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诉讼。王某丙生前与孟某、王某甲共同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无偿赠与王某甲,因该房屋暂无产权证,待办理过户手续时二赠与人协助办理。王某丙去世后,原告王某甲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归其继承,并要求二被告配合过户。被告孟某、王某乙均表示对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无异议,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作为王某丙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均对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无异议,且同意配合办理过户。法院认为,原告提起本案已无诉的利益,双方可自行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无需提起协助过户诉讼,故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之间无争议时提起继承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以及不动产登记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赠与协议的效力。王某丙生前与孟某、王某甲签订《赠与协议书》,约定将案涉房屋赠与王某甲,并有律师见证。该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为房屋归属提供了依据。
其次,关于继承人的范围。王某丙去世后,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孟某、王某乙、王某丁。王某丁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原告王某甲作为其子代位继承。二被告均对案涉房屋由原告继承无异议,各方就遗产分配已达成一致。
最后,关于诉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提起诉讼。本案中各方对房屋归属无争议且愿意配合过户,符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继承登记的条件,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无诉的利益。本案明确了继承纠纷中“无争议即无诉的利益”的裁判规则,以及继承人可自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路径。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因继承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