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宋某丁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宋某甲、宋某丙、宋某乙三名子女。宋某丁于1998年去世,周某于2026年去世。宋某丁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其去世后由次女宋某乙奉养周某,周某老后及殡葬家产归宋某乙所有。周某于2026年立有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自建住宅房由宋某乙一人继承。案涉门面房系宋某丁与周某原房产拆迁安置所得。原告宋某甲诉请确认三继承人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周某名下自建住宅房、门面房及小产权房。被告宋某乙辩称,周某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自建住宅房应由其继承;宋某丁遗嘱已明确家庭财产分配;宋某甲长期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被告宋某丙辩称,自建住宅房依遗嘱归宋某乙;门面房及小产权房中属于宋某丁的份额归宋某乙,属于周某的份额由三子女平分;周某存款及丧葬费应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自建住宅房建成于宋某丁去世后,登记为周某单独所有,与公证遗嘱所载房屋为同一处。门面房系宋某丁与周某原房产拆迁安置所得,登记为周某单独所有。周某所立公证遗嘱合法有效,自建住宅房由宋某乙继承。门面房系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宋某丁遗嘱中将其份额遗赠宋某乙,故该门面房相应份额归宋某乙,剩余份额按法定继承由三子女均等继承。小产权房权属不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属于周某遗产,法院不予处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及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转化,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周某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明确将其名下自建住宅房由宋某乙一人继承,法院予以确认。宋某甲主张分割该房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拆迁安置房的权属转化。案涉门面房系宋某丁与周某原夫妻共同房产拆迁安置所得,系原房产的补偿性财产。宋某丁在遗嘱中表明将其原房产份额遗赠宋某乙,该遗嘱效力及于拆迁安置后的门面房。周某未在遗嘱中处分其份额,故该门面房剩余份额按法定继承由三子女均等继承。
最后,关于小产权房。该房产权属不明,宋某甲未能举证证明其属于周某遗产,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本案明确了公证遗嘱在房屋继承中的优先效力,以及拆迁安置房在遗嘱继承中的权属转化规则,同时强调了主张遗产存在需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