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父亲遗嘱写明“房子归儿子”,但儿子先于父亲去世,法院判遗嘱失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儿子继承。但儿子早在老父亲去世前就已病故,儿子的子女主张代位继承该房产。老父亲的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认为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部分因继承人主体不存在而失效。代位继承制度仅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代位继承。虽然遗嘱形式合法,但所指定的继承人已不存在,该部分内容无法执行。法院最终认定遗嘱中涉及儿子的部分失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老父亲的其他在世子女及儿子的晚辈直系血亲依法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部分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继承人子女不能依据遗嘱主张“替位”继承。立遗嘱后如果继承人发生变故,建议及时重新订立遗嘱,避免遗嘱内容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