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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秦某、冯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冯某庚与被告秦某系夫妻,育有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三名子女。冯某庚另与前妻生育冯某丁,与案外人延某生育原告冯某。冯某庚于2023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登记在冯某庚母亲名下,冯某庚的两位兄长已公证放弃继承,该房屋成为冯某庚的财产。冯某庚去世后,其名下银行存款被被告秦某转出。原告冯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属于冯某庚遗产并按法定继承分割,同时要求秦某返还擅自处分的遗产份额。被告秦某等辩称,案涉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不具备评估作价基础,要求按份额分配;秦某长期与冯某庚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未成年子女冯某乙、冯某丙应予以照顾;原告冯某系非婚生子女,应少分。被告冯某丁请求一并分割其他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未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不具备分割条件,法院对该房屋暂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待产权登记后另行协商或诉讼。对于冯某庚名下银行存款,法院认定其中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秦某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法院结合秦某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冯某乙与冯某丙系未成年人且冯某丙患病需照顾等情形,酌定各继承人按不等份额继承。抚恤金及丧葬费扣除合理支出后,亦参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未登记房屋能否作为遗产分割、夫妻共同存款的析产及多分照顾事由的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未登记房屋的处理。案涉房屋虽经公证确认由冯某庚继承,但未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登记,不具备评估作价及实物分割的基础。法院对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暂不予支持,当事人可待产权登记后另行协商或诉讼。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物权登记是分割的前提条件。

其次,关于存款的析产与继承。冯某庚名下存款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秦某的份额,其余部分作为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法院据此酌定秦某、冯某乙、冯某丙多分,其余继承人相应少分。

最后,关于抚恤金与丧葬费。二者不属于遗产,但参照法定继承原则分配,扣除合理丧葬支出后,由各继承人按比例分割。本案明确了未登记房屋在继承中的处理规则,以及多分照顾事由在遗产分配中的具体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