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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拿到公证遗嘱后一直没表态,法院却判遗赠有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写明房产由孙子继承。孙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遗嘱,但未向其他继承人书面声明接受,也未办理过户手续,只是继续住在该房屋内并保管房产证。一年后,老父亲的其他子女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认为孙子未在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并未限定接受遗赠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孙子在知道受遗赠后,持续占有、使用案涉房屋,持有房产证,且无证据显示其曾放弃权利,足以认定其以实际行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遗赠有效,房产由孙子受遗赠取得。

刘颖新律师提示: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老人将房产留给孙辈在法律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但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持有产权证、向继承人主张权利等行为均可构成接受。建议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尽早通过书面声明、公证或诉讼等方式固定接受证据,避免因逾期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