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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登记后,房屋归被借名人还是归实际出资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张三名下登记有房屋一处,购房合同、住房借款合同均系其与房地产公司、银行签订。张三去世后,其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该房屋。去世者的姐姐、姐夫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称姐夫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因公司欠其货款,双方协商以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数套商品房抵顶货款,案涉房屋实际为姐夫借张三之名购买,贷款、税费、装修费用等均由姐夫支付,请求确认房屋归其夫妻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不动产物权登记产生的公示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推定效力,登记行为本身不产生物权,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为真正权利人时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推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姐夫连续多年按月按时向张三在住房借款合同中确定的还款账户转账,符合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及还款方式。张三妻子称不清楚房屋的首付款、偿还房贷、契税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支付以及房屋装修等事实。其关于与王某生前共同住所的陈述,与张三户籍地村庄出具的证明均能证实张三未曾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结合该房屋物业费、水电费等缴费收据存放于姐夫处的事实,以及姐夫提交的购销合同、购房协议书及证人证言,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法院最终判决姐夫夫妻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驳回张三妻子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并非绝对依据。借名买房中,实际出资人若想主张权利,必须提供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是真实权利人,包括出资证明、还款记录、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等。建议借名买房时签订书面代持协议,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同时提醒:被借名人若将房屋出售、抵押或房屋被其继承人主张继承的,借名人可能面临无法取得房屋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