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与沈某甲、沈某乙等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陆某乙与沈某丁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陆某乙系再婚,原告韩某甲系其与前夫韩某乙生育的独子。沈某丁于2015年因事故死亡,其父沈某戊于2022年去世。陆某乙于2025年病故,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系陆某乙于2011年以个人名义购买并办理按揭贷款,登记为陆某乙单独所有。陆某乙与沈某丁婚后共同归还了部分按揭贷款。沈某丁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陆某乙、沈某甲(沈某丁之母)、沈某戊。沈某戊去世后,其继承份额由沈某甲、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转继承。原告韩某甲诉请确认案涉房屋由其一人继承,并要求四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四被告书面辩称,已在诉前口头表示放弃对沈某丁遗产的继承,原告系陆某乙唯一法定继承人,四被告无协助过户义务,原告将其列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陆某乙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丁享有相应份额。沈某丁去世后,其份额由陆某乙、沈某甲、沈某戊继承。沈某戊去世后,其份额转由沈某甲、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继承。四被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沈某丁遗产的继承,法院予以确认。陆某乙去世后,其第一顺位唯一继承人为韩某甲,案涉房屋由韩某甲一人继承。四被告作为沈某丁遗产的继承人,负有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权益认定、转继承的适用及放弃继承的效力,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共同还贷。案涉房屋系陆某乙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陆某乙与沈某丁婚后共同归还了部分按揭贷款,该部分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沈某丁对此享有相应份额。沈某丁去世后,其份额作为遗产发生继承。
其次,关于转继承与放弃继承。沈某丁去世后,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陆某乙、沈某甲、沈某戊。沈某戊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沈某甲、沈某甲、沈某乙、沈某丙继承。四被告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对沈某丁遗产的继承,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最后,关于协助过户义务。陆某乙去世后,韩某甲作为其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案涉房屋。四被告虽放弃继承,但作为沈某丁遗产的继承人,在案涉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中仍负有协助义务。法院判令四被告协助韩某甲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共同还贷情形下的遗产范围认定、转继承规则及放弃继承后仍负协助义务的裁判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