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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曹某乙等与秦某、曹某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曹某庚与孙某系夫妻,育有曹某甲、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辛、曹某壬、曹某戊七名子女。曹某庚于2019年去世,孙某于2023年去世。曹某辛于2023年先于孙某去世,其配偶韩某甲、女儿韩某乙代位继承。曹某壬于2026年去世,其配偶秦某、儿子曹某己(与前妻所生)涉及转继承。案涉房屋登记在曹某庚名下,系其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壬生前立有打印遗嘱,明确其应继承的房屋份额由曹某己、秦某各继承一半,丧葬事宜由秦某负责办理。原告曹某甲等诉请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并要求秦某支付房屋占用费。被告秦某辩称同意法定继承,但主张多分;被告曹某己辩称曹某壬的份额属其个人财产,且秦某未履行遗嘱附义务,无权继承。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曹某庚与孙某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庚去世后,其份额由孙某及七名子女继承。曹某辛先于孙某去世,其份额由韩某乙代位继承。曹某壬应继承份额属于其与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曹某壬所立打印遗嘱形式合法,秦某实际参与办理丧葬事宜,附义务已履行。法院认定各方按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相应份额,驳回原告要求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打印遗嘱的效力及附义务继承的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析产。案涉房屋系曹某庚与孙某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份额。曹某庚去世后,其份额由孙某及七名子女法定继承;孙某去世后,其份额由六名子女继承,曹某辛的份额由韩某乙代位继承。曹某壬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秦某、曹某己继承。

其次,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曹某壬所立打印遗嘱有两名律师见证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法院确认其真实性。遗嘱明确曹某壬应继承的房屋份额由曹某己、秦某各继承一半,且以秦某负责办理丧葬事宜为继承条件。秦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参与办理丧葬事宜并支付部分费用,法院认定附义务已履行,秦某有权继承。

最后,关于房屋占用费。秦某作为房屋共有人之一,有权居住使用房屋,原告未举证证明秦某阻止其居住使用,法院对占用费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明确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附义务继承的认定标准及共有房屋占用费的处理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