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冯某与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冯某丁与原告冯某系夫妻,于1975年登记结婚,育有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三名子女。冯某丁于2024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案涉房屋登记在冯某丁名下,系其与冯某婚内取得。原告冯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享有相应份额,剩余份额由其一并继承,并要求三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主张被告冯某甲长期未对被继承人履行赡养义务,应不分或少分;自己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应多分。被告冯某甲辩称其对父亲履行了力所能及的赡养义务,依法享有继承权,不同意变更产权。被告冯某乙、冯某丙书面表示自愿将其继承份额无偿赠与原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系冯某丁与冯某婚内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冯某丁去世后,其份额作为遗产由配偶冯某及三名子女法定继承。原告主张被告冯某甲未尽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主张自己生活困难应多分,但因其有三名子女赡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照顾情形。被告冯某乙、冯某丙自愿将份额赠与原告,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因原告并未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与被告冯某甲按份共有,被告冯某甲不同意处分其份额,故原告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法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及赠与份额的效力,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析产。案涉房屋系冯某丁与冯某婚内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份额。冯某丁去世后,其份额作为遗产,由配偶冯某及三名子女依法继承。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的调整。原告主张被告冯某甲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主张自己生活困难应多分,但因其有三名子女赡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照顾情形。法院认定四名继承人对案涉房产的继承权均等。

最后,关于赠与份额的效力。被告冯某乙、冯某丙自愿将其继承份额无偿赠与原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告据此继承较多份额,被告冯某甲继承较少份额。因原告与被告冯某甲按份共有,被告冯某甲不同意处分其份额,原告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依据不足。本案明确了夫妻共同房产在继承中的析产规则、法定继承份额的均等原则及赠与份额的效力认定。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