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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冯某丁未婚未育,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无证据证明尚在世。冯某丁于2025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冯某丁的兄弟姐妹包括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及冯某戊(已故)。冯某戊于2021年去世,其女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代位继承。冯某丁名下留有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动迁安置房屋一套(登记在第三人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原告冯某甲诉请依法分割上述遗产,确认各继承人按份共有,并由其办理存款及养老金申领手续后按比例支付各被告。被告冯某乙、冯某丙、韩某甲、韩某乙均同意原告的分割方案,但韩某乙、韩某丙主张韩某甲曾收取的一笔款项属于遗产,应在其三人之间分割。被告韩某丙未到庭,第三人某公司未到庭但书面表示同意配合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确定、代位继承的适用及动迁安置房的遗产认定,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冯某丁未婚未育,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因冯某戊先于冯某丁去世,其应继承份额由女儿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其次,关于动迁安置房。案涉房屋系冯某丁生前通过动迁安置取得,虽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但依据征收补偿协议及各方陈述,可以认定该房屋的相关权利属于冯某丁的遗产范围。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份共有并要求第三人协助过户,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遗产分割。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代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被代位人份额。法院确认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各继承较多份额,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各继承较少份额。银行存款及养老保险金由冯某甲申领后按比例支付。韩某甲收取的款项属于代位继承所得,其应在韩某乙、韩某丙之间按比例分配。本案明确了第二顺序继承、代位继承及动迁安置房在继承中的处理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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