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与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丙与赵某丁系夫妻,育有原告陈某甲、被告陈某乙。赵某丁于1987年去世,陈某丙于2023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系陈某丙于2001年房改期间出资购买,但产权登记在已故赵某丁名下。陈某丙生前未留遗嘱。现原告陈某甲诉请继承案涉房屋,确认其享有50%继承权,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按房屋评估价值向被告支付折价款。被告陈某乙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赵某丁名下,但结合房改政策背景、出资情况及购房时赵某丁已去世多年的事实,认定该房屋系陈某丙的个人财产。经评估机构评估,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一定数额。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因原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愿意支付折价款,被告未提出异议,法院判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评估价值的一半向被告支付折价款,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改房的权属认定及法定继承中房屋折价分割的适用,对房改房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改房权属。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已故赵某丁名下,但购买时赵某丁已去世多年,实际由陈某丙出资,结合房改政策背景,应认定为陈某丙的个人财产,属于其遗产。这提示在房改房继承中,不能仅凭登记名义认定权属,而应结合出资、政策背景及实际购买人综合判断。
其次,关于法定继承。陈某丙去世后未留遗嘱,按法定继承办理。陈某甲与陈某乙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继承权,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方式处理。原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并按评估价值支付折价款,被告未提出异议,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明确了房改房在继承中的权属认定规则,以及折价分割在房屋继承中的具体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宜分割的可以采取折价或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