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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章某甲等与章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高某丁系退休职工,与配偶章某乙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高某丁于2025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父母高某甲、章某甲,儿子高某乙(与前妻所生),女儿高某丙(与前妻所生)作为原告,诉请分割高某丁名下房屋两套及银行存款、养老保险余额、抚恤金等。被告章某乙辩称,其系高某丁合法配偶,长期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且年迈无房,应多分遗产,并要求优先返还其垫付的丧葬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两套房屋均系高某丁婚前个人财产;银行存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等系其与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抚恤金系社保部门发放给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不属于遗产。高某丁丧葬事宜由章某乙操办并支出费用,部分亲友礼金由章某乙收取。法院结合各方扶养贡献、居住情况、生活困难程度,酌定各继承人按不等份额继承房屋及现金遗产,并对抚恤金另行酌定分配比例。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婚前个人房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抚恤金性质的认定以及丧葬费用垫付的返还,对再婚家庭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案涉两套房屋均登记于高某丁婚前,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高某丁去世后,该两套房屋全部作为遗产,由配偶章某乙、父母高某甲、章某甲、子女高某乙、高某丙依法继承。法院综合考量章某乙与高某丁共同生活多年、尽较多扶养义务,且其名下无房、年迈生活困难;高某甲、章某甲长期居住使用其中一套房屋,对房屋依赖度高;高某乙尚在就学、高某丙尚未成年等因素,酌定各继承人按不等份额按份共有。

其次,关于银行存款及养老保险余额。该部分财产系高某丁与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章某乙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高某丁遗产,由各继承人按前述比例继承。

最后,关于抚恤金及丧葬费用。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系对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法院结合各继承人与死者生活紧密程度、经济依附程度等因素酌情分配。章某乙垫付的丧葬费用,结合配偶扶助义务及社保丧葬费补助、亲属礼金等因素,由遗产方合理分担,并从现金遗产中优先返还。本案明确了婚前个人房产在再婚家庭中的继承规则,以及抚恤金、丧葬费在继承纠纷中的处理方式。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照顾,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