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周某乙等与韩某、常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庚系退休职工,与配偶吴某育有三子: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戊(已故)、三子周某己(已故)。周某庚于2023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其名下留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某区的房屋一套及银行存款若干。周某戊于2024年去世,其子周某乙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诉讼;周某己于2009年去世,其子周某丙作为代位继承人参加诉讼。原告吴某、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诉请依法分割周某庚名下房屋及存款。被告韩某辩称其系周某戊之妻,被告常某辩称其系韩某之子、与周某戊形成扶养关系,二人均主张继承权,并要求多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与周某戊的婚姻登记档案经多次调取均未找到,韩某提交的结婚证存在重大形式瑕疵,相关行政判决亦驳回其要求补建婚姻登记档案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韩某与周某戊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常某亦未能证明其与周某庚形成扶养关系,故二人无继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资格的认定及房屋遗产的析产分割,对再婚家庭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继承人资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本案中,韩某无法提供有效婚姻登记档案,其提交的结婚证存在形式瑕疵,法院生效行政判决亦未确认其婚姻关系,故韩某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常某主张与周某庚形成扶养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周某庚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吴某、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戊(由周某乙代位)、三子周某己(由周某丙代位)。
其次,关于房屋析产。案涉房屋及存款均系周某庚与吴某婚内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吴某所有,剩余一半作为周某庚遗产,由四名继承人依法继承。法院酌定吴某继承较多份额,其余三人各继承较少份额。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法院结合各方意愿,判令房屋归周某乙所有,由其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款,存款亦按比例分割。本案明确了婚姻关系认定在继承资格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夫妻共有房屋先行析产再继承的基本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或共有等方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