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赵某甲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徐某丁与温某系夫妻,育有徐某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四名子女。徐某丁于2002年去世,温某于2019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徐某戊于1994年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子赵某甲代位继承。案涉房屋系徐某丁与温某婚内购买,登记在徐某丁名下,建筑面积70平方米。温某于2014年在公证处立下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房屋份额及应继承徐某丁的遗产份额全部遗留给次女徐某甲。现原告徐某甲诉请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70%继承份额,三被告各享有10%,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支付折价款。被告赵某甲同意依法处理,被告徐某乙、徐某丙未答辩。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代位继承的适用及公证遗嘱的效力,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析产。案涉房屋系徐某丁与温某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徐某丁去世后,其50%份额作为遗产,由配偶温某及子女徐某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五人均等继承,各继承10%。徐某戊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应继承的10%份额由其子赵某甲代位继承。
其次,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温某于2014年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其享有的60%份额(自身50%+继承徐某丁10%)遗留给徐某甲。该公证遗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系温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徐某甲据此取得70%份额,其余三人各占10%。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方式。案涉房屋经评估价值17万元,原告实际居住管理。法院判令房屋归徐某甲所有,由其向三被告各支付10%份额折价款,三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明确了公证遗嘱在房屋遗产继承中的优先效力及代位继承的适用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本案中,法院依据上述法条先行析出配偶份额,再结合法定继承与公证遗嘱,最终确定各继承人份额及折价款支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