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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与高某乙、杨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高某丙与韦某原系夫妻,育有高某甲、高某丁。2002年双方离婚,约定宅基地房屋二楼三间及一楼两间归韦某,一楼东边一间归高某丙。2003年高某丙与第三人杨某结婚,育有高某乙,2009年双方离婚,约定杨某将其享有的50%房屋份额赠与高某乙。高某丙于2025年去世,高某丁先于其去世。高某丙名下留有:宅基地一楼东边房屋(含单间、套间)、某小区房屋一套(面积157平米)、某村便民市场投资分红权益。原告高某甲诉请继承上述财产。被告高某乙辩称,其与父亲共同生活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且为父亲垫付医疗费17万元及丧葬费33550元,应从遗产中扣除。第三人杨某同意被告意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屋遗产范围的界定、继承份额的划分及宅基地房屋的分割方式。

首先,关于遗产范围。宅基地一楼东边房屋,因高某丙与杨某离婚时已约定50%归杨某,剩余50%属于高某丙遗产。某小区房屋虽登记在高某丙名下,但根据村集体选房排序表及会议决议,该房屋系基于集体成员身份分配的安置利益,高某乙作为家庭成员享有相应份额,法院酌定该房屋50%归高某乙个人所有,50%作为遗产。市场分红权益遵循“生不增、死不减”原则,属于高某丙生前财产权益,全额作为遗产。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高某乙提交住院病案、丧葬费用凭证,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酌定其继承60%,高某甲继承40%。被告主张扣除医疗费及丧葬费,法院认为已在多分比例中予以充分考量,不再单独全额扣减。

最后,关于分割方式。宅基地房屋及某小区房屋,均由高某甲继承20%(50%×40%),高某乙继承30%(50%×60%)。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继承,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双方共有。市场分红权益按40%和60%比例享有收益。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法院据此认定高某乙尽主要扶养义务,酌定其多分,并对宅基地房屋及安置房屋作出按份分割,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