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遗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徐某己与温某系夫妻,育有徐某庚、徐某壬、徐某甲、徐某辛、徐某癸、徐某A六名子女。徐某己于2005年去世,温某于2022年去世。徐某壬于1990年去世,其女徐某乙、徐某丙代位继承;徐某庚于1992年去世,其女徐某D、徐某E代位继承。案涉房屋登记在徐某己名下,建筑面积95平方米。徐某己生前留有字据,温某生前留有遗嘱,均涉及房屋处分。原告徐某甲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辩称,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诉讼主体不全,要求追加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嘱效力认定、代位继承人的赡养义务及房屋遗产的份额划分,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遗嘱效力。徐某己所留字据未注明年月日,无两个以上见证人,不符合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温某所留遗嘱由他人代笔,仅一名见证人,亦不符合代书遗嘱要件。法院认定两份遗嘱均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其次,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赡养义务。法院明确,孙子女承担赡养祖父母义务以被继承人全部子女死亡或丧失赡养能力为前提。本案中,徐某己、温某去世后尚有四名具备赡养能力的子女,故代位继承人徐某乙、徐某丙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但其代位继承权不受影响。
最后,关于遗产份额。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徐某己的遗产由温某及六名子女继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徐某甲等四人合计继承5/7,代位继承人合计继承1/7。温某的遗产由徐某甲继承3/6,徐某辛、徐某癸、徐某A继承2/6,代位继承人合计继承1/6。徐某甲院内三间厢房已于1993年登记在其名下,不属于遗产。最终法院判令房屋归徐某甲所有,由其向徐某乙、徐某丙支付折价款。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要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要件。本案两份遗嘱均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尽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法院据此认定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并考虑赡养情况对份额作出调整,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