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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甲与高某乙、高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高某己与温某甲系夫妻,育有高某甲、高某庚、高某乙、高某丙四名子女。高某己于1997年去世,温某甲于2021年去世。高某庚于2025年去世,其妻魏某、子高某戊作为被告参加诉讼。1994年,高某己、温某甲与三子在高某村委会见证下签订赡养协议,约定家中北屋四间、西厢三间分给长子高某甲、次子高某庚,作价15000元,老人百年后归二人所有;三子高某乙分得旧南屋四间及部分木料,另获4500元自行建房。1995年,高某庚将其份额以2200元转让给高某甲。案涉房屋登记在温某甲名下。原告高某甲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高某乙、高某丙辩称协议签字不实,房屋应为温某甲遗产;被告魏某、高某戊辩称对转让条款不知情,质疑其真实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分家析产协议的真实性、补充转让条款的效力及房屋权属的认定,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赡养协议的真实性。该协议由村委会见证并加盖印章,经司法鉴定,高某乙签名处指印确为其本人所留。被告虽对协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分反驳证据,法院对协议真实性予以确认。协议反映了被继承人分家处分家庭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其次,关于补充转让条款。高某庚将其份额转让给高某甲,有舅父温某某见证并签字按印,证人亦出庭证实知晓此事。魏某、高某戊虽主张不知情,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法院认定转让条款真实有效。

最后,关于房屋权属。案涉房屋来源于分家析产,高某甲与高某庚系亲兄弟,一方转让另一方,受让人属善意;转让价格参照分家约定,合情合理;且“老人住到百年之后才归长子、次子”的约定,符合各方协议。法院认定高某甲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高某乙、高某丙庭后声明放弃继承,法院判令房屋归高某甲所有。本案明确了农村分家析产协议在房屋权属认定中的关键作用,以及善意取得制度在宅基地房屋转让中的适用。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时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并完成登记的,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本案中,法院据此认定高某甲善意取得案涉房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