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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唐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系唐某的二舅。唐某之夫刘某 2023 年 3 月 14 日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2023 年 7 月,刘某父母刘某某、陈某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起诉唐某,要求分割遗产。2023 年 10 月 9 日,唐某与高某签订《委托协议书》,约定由高某全权代理该案一审、二审、执行等全部诉讼事宜,代理费共 58000 元,按诉讼阶段分期支付。协议签订后,高某为该案收集材料、书写答辩状及上诉状,代理了一审、二审及执行程序,案件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并执行完毕。期间唐某共支付高某 12000 元。后高某起诉要求唐某支付剩余代理费 46000 元。唐某抗辩称,高某无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质,其以近亲属身份有偿代理诉讼,该委托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不同意支付余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代理系特许经营业务,《律师法》禁止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有偿从事诉讼代理业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亦明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考虑高某实际参与诉讼、付出了时间精力,其已收取的 12000 元足以弥补误工及差旅等合理费用,故对高某要求支付余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公民有偿代理合同效力" 纠纷。法律允许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其立法本意是解决当事人诉讼不便的无偿互助,而非允许普通公民借此有偿承揽诉讼业务。无执业资质的公民与他人签订有偿代理协议,约定按诉讼阶段收取高额代理费的,该报酬约定不受法律保护,委托方有权拒付余款;但受托方确实付出劳动的,法院可根据其实际支出酌情支持差旅等合理费用。提示:其一,专业诉讼应委托正规律师事务所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索取正规发票,切勿图便宜找 "公民代理人",否则合同效力存疑、权益难保障;其二,普通公民出于亲情帮忙代理诉讼可以,但不应签订有偿收费协议,否则既拿不到约定报酬,还可能扰乱法律服务市场;其三,已付费用能否追回,要看受托方实际付出与费用是否相当。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其中《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将可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公民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经推荐的公民,立法本意是无偿互助而非有偿经营;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进一步明确,未经批准的公民有偿法律服务合同法院不予保护,但对受托人实际发生的差旅等合法费用可酌情支持;《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则分别规定了委托代理形式要件及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规则,高某主张约定报酬缺乏合法依据,其合理费用已由已付款项弥补,故诉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