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林某甲、林某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丙与周某系夫妻,育有子女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丁。原告李某系林某丁(已故)之女。周某于2022年去世,林某丙于2025年去世。留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及存款。周某名下存款约66万元,林某丙名下130余元。林某丙生前曾将22万元存单赠与儿子林某甲,并让外孙女李某取款45万元,法院认定这两笔均为赠与。林某甲名下另持有周某名下23万元存单,因林某丙未告知密码,法院认定为遗产。现原告诉请分割房产及剩余存款。被告林某甲辩称部分存款已在生前分割完毕,不应作为遗产;被告林某乙同意原告的继承资格,但要求多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屋遗产的析产、代位继承的计算以及生前赠与与遗产的区分,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分割。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先于林某丙去世,其50%份额由林某丙、林某甲、林某乙及代位继承人李某共同继承。林某丙去世后,其份额(含原50%及继承的12.5%)再由林某甲、林某乙及代位继承人李某继承。经计算,三人最终各占房屋1/3份额。法院判令该房屋由三方各继承1/3,符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法定规则。
其次,关于生前给付的性质认定。林某丙在周某去世后,将周某名下的存单交予林某甲,并将另一笔45万元交由李某代取,法院认定这两笔款项系林某丙对自己份额的生前赠与,不属于遗产。而林某甲持有的23万元存单,因林某丙未告知密码,未完成权利转移,被认定为遗产。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实务中,区分生前赠与与遗产的核心在于财产权利是否实际转移。
最后,关于剩余存款的分割。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将周某名下剩余存款由李某、林某甲、林某乙均等继承,林某丙名下余额由林某乙继承。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并规定了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均等继承。本案中,法院依据上述法条,准确适用代位继承规则,合理区分了生前赠与与遗产,对房屋及存款作出了合法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