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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与周某甲、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某丁与原告林某系夫妻,育有长女周某乙、次女周某甲。周某丁于2023年5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案涉房屋位于某市某小区,系周某丁与林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林某名下。周某丁生前未留遗嘱。原告林某诉请分割该房屋,主张房屋50%份额归其所有,剩余50%作为遗产由原、被告三人均分,即林某占2/3份额,二被告各占1/6份额;并请求房屋归其所有,由其向二被告各支付房屋折价款。被告周某乙辩称,同意原告按份额支付折价款,但希望原告保留房屋居住。被告周某甲未到庭答辩。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及房屋遗产的折价分割,对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析产。案涉房屋系周某丁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林某所有,其余一半作为周某丁的遗产。周某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林某、长女周某乙、次女周某甲,三人均等继承,各继承遗产部分的1/3。经计算,林某最终享有房屋2/3份额,二被告各享有1/6份额。

其次,关于房屋分割方式。原告主张房屋归其所有,向二被告各支付1/6份额的折价款,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关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关于缺席判决。被告周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不利后果由其自负。本案明确了夫妻共有房屋在继承中的析产规则及折价款计算方式,对同类案件具有参考价值。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十条明确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某丁于2021年去世,继承开始于民法典施行后,但根据时间效力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继承法》。法院据此确认林某、周某乙、周某甲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行析产,再按法定继承均等分割,最终以折价补偿方式处理房屋归属,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