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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甲、林某乙与王某、林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林某戊与被告王某系夫妻,育有被告林某丁。林某戊与原告林某甲、林某乙系兄妹。林某戊与王某婚姻期间多次离婚、复婚。案涉房屋系2013年林某戊购买,2017年过户至王某名下;2019年双方离婚时协议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王某所有。轿车约定归林某戊所有,另外一辆轿车购于离婚期间,复婚后过户至王某名下。林某戊于2025年去世,其母张某于2026年去世。现二原告诉请分割林某戊的遗产(含房屋、车辆、存款、股票、企业年金、公积金、抚恤金等)。被告辩称,案涉房屋及第二辆车系王某个人财产,其余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产,且林某丁尚在求学,应予多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协议对房屋权属的约束力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适用。

首先,关于案涉房屋。该房屋在2019年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归王某所有,系王某个人财产。即便购房时存在规避限购政策的情形,双方已通过离婚协议对房屋归属作出处分,故该房屋不属于林某戊的遗产,本案不予分割。

其次,关于车辆。车在2019年离婚协议中约定归林某戊所有,属其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分割。另外一辆车购于离婚期间,复婚后林某戊将其过户至王某名下,视为对王某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50%属于王某个人财产,50%作为林某戊遗产。

再次,关于存款、股票、企业年金等。这些财产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存在多次离婚复婚情形,法院在分割时酌情考虑,先行析出王某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遗产。林某戊去世后,其母张某在遗产分割前去世,发生转继承,张某的份额转由原告林某甲、林某乙继承;同时,林某丁作为林某戊的女儿,依法代位继承。法院认定各方均等继承,不存在多分或少分情形。

最后,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二者不属于遗产,但参照法定继承顺序处理,优先抵扣原告垫付的丧葬费,剩余部分由各继承人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转继承。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不宜分割的可以折价或共有。本案中,法院据此对房屋、车辆及金融资产进行析产与分割,并参照继承规则处理抚恤金和丧葬费,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