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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与赵某甲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丁与孙某乙于1970年再婚,赵某丁与前妻育有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名子女。1999年,二人婚内购买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丁名下。赵某丁于2017年去世,未留遗嘱。其名下房屋份额由孙某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法定继承,赵某乙书面放弃继承。孙某乙于2025年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将其名下房屋份额及所有财产赠与原告钱某甲(系赵某甲之女)。钱某甲出具声明接受遗赠。孙某乙于2026年去世。现钱某甲诉请取得案涉房屋100%产权,并向赵某甲、赵某丙各支付六分之一份额折价款。被告赵某甲辩称孙某乙虐待赵某丁应丧失继承权,赵某丙已继承其他房产不应再分;被告赵某丙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被告赵某乙未答辩。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析产、打印遗嘱的效力及房屋继承份额的计算,对再婚家庭房屋遗产继承实务具有典型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房屋权属与析产。案涉房屋系赵某丁与孙某乙婚内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赵某丁去世后,应先析出孙某乙的50%份额,剩余50%作为赵某丁遗产,由孙某乙、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均等继承。赵某乙放弃继承,故孙某乙、赵某甲、赵某丙各继承该房屋六分之一份额。孙某乙最终享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原50%+继承六分之一),赵某甲、赵某丙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其次,关于打印遗嘱效力。孙某乙在两名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形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赵某甲主张孙某乙虐待赵某丁,但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该遗嘱合法有效,孙某乙享有的三分之二房屋份额由钱某甲依遗嘱继承。

最后,关于房屋分割。法院确认由钱某甲取得房屋所有权,向赵某甲、赵某丙各支付六分之一份额折价款。本案明确了再婚家庭中房屋遗产的析产规则,以及打印遗嘱在实务中的审查要点。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明确了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方式。本案中,法院依据上述法条,先行析出配偶份额,再结合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最终确定各继承人份额及折价款支付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