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遗嘱未履行,法院判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三弟拿出一份老父亲的自书遗嘱,写明房产由三弟继承,但三弟须负责照顾老父亲瘫痪在床的再婚配偶直至百年。老父亲的其他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三弟拿到房产后并未履行照顾义务。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遗嘱系附义务遗嘱。三弟在取得房产后,将老人送往养老院,此后极少探望,费用也由老人自己的退休金支付。三弟无正当理由未履行遗嘱所附的照顾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取消三弟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可以附义务,继承人接受遗产就必须履行相应义务,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的,经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建议在遗嘱中明确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标准,受遗赠人或继承人若接受遗产,应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避免因未履行义务而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