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人先于老人去世,法院判遗嘱失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孙子拿出一份老母亲生前订立的代书遗嘱,写明房产份额由长子女继承。但长子女早在老母亲去世前就已病故,孙子主张自己作为长子女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该房产份额。其他继承人对遗嘱效力提出异议。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但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代书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部分因继承人已不存在而失效。代位继承制度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情形,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同时,该代书遗嘱存在立遗嘱人及见证人未签署具体日期等形式瑕疵。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部分失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位继承,继承人子女不能依据遗嘱主张“替位”继承。此外,代书遗嘱的日期、签名等要素缺一不可,形式要件不全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