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见证人未全程在场,法院判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儿子拿出一份打印遗嘱,写明房产由儿子继承,遗嘱上除老母亲按手印外,还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老母亲的其他子女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到达现场时,遗嘱已经打印完成,两名见证人均未见证遗嘱在电脑上书写及打印输出的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的要求。虽然遗嘱上有老母亲按手印和见证人签名,但见证人未全程参与订立过程,形式要件不合法,法院最终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打印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从电脑书写到打印输出的完整过程,不能只在打印好的遗嘱上“补签”。见证人到达时遗嘱已经成形,即不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遗嘱很可能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