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先后立两份遗嘱,后一份被认定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女儿拿出一份老母亲的自书遗嘱,写明房产份额归女儿继承。儿子则拿出另一份后订立的“遗嘱”,写明整套房产归儿子所有。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提交的后一份“遗嘱”系由大女儿代笔书写,在场见证人分别为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三人均系老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与涉案房产继承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代书遗嘱见证人资格。该份文书虽然形式上是“遗嘱”,但因见证人不合格,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被认定无效。法院最终以老母亲先前所立的自书遗嘱为准,房产按该遗嘱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多份遗嘱内容抵触时,以最后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为准。但“最后订立”不等于“一定有效”,如果后一份遗嘱的见证人是法定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形式要件不合法,仍会被认定无效,最终仍按在先的有效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立遗嘱时务必确保见证人无利害关系且全程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