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遗嘱中把房子留给“孙子”,但孙子其实是外孙,法院怎么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外孙拿出一份老父亲的自书遗嘱,上面写明“房产归孙子所有”。老父亲的其他子女提出异议,认为外孙并非法定继承人,且遗嘱中写的是“孙子”而非外孙,主张遗嘱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在遗嘱中使用的“孙子”一词,结合其日常称呼习惯及家庭实际情况,能够认定其所指即为外孙。外孙并非老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该遗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外孙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已通过向其他继承人出示遗嘱并主张权利的方式作出了接受表示。法院最终认定该遗赠有效,房产由外孙受遗赠取得。
刘颖新律师提示:老人在遗嘱中使用“孙子”“孙女”等称谓时,如果实际指向的是外孙、外孙女或其他非法定继承人,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而非遗嘱继承。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建议立遗嘱时使用准确的称谓和身份关系,避免因用语模糊引发争议;受遗赠人也应尽早通过书面声明、公证等方式固定接受遗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