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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没给病儿留份额,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妻子拿出一份老父亲的自书遗嘱,写明所有房产及财产由妻子一人继承。但老父亲与前妻所生之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自己身患重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属于老父亲的遗产。儿子自2006年起患有肾病,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经审查确实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项条件,属于法律规定的必留份权利人。老父亲的自书遗嘱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为儿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妻子继承,但妻子需向儿子支付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自由并非绝对。如果法定继承人中有人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遗嘱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这一制度被称为“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法定限制。判断是否满足条件,应以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为准。立遗嘱时若忽视这一规定,遗嘱中未保留必要份额的部分将被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