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录像中说的和遗嘱上写的不一样,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儿子拿出一份打印遗嘱,写明房产由儿子一人继承,遗嘱上有两名见证人签字。老父亲的其他子女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一段立遗嘱时的录像。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同时,遗嘱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录像显示老父亲在立遗嘱时曾对见证人说“谁养我房子给谁”“几个孩子一起养就几个人分”,但打印遗嘱中仅载明房产由儿子一人继承,未体现老父亲关于赡养条件的前提约定。遗嘱内容与老父亲在录像中的真实意愿不一致,无法认定该打印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形式要件合法,不等于遗嘱就一定有效。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遗嘱人的意愿。如果录像、录音等证据显示遗嘱内容与遗嘱人当时的表述存在实质性矛盾,法院仍可认定遗嘱无效。建议立遗嘱时同步录音录像,并确保遗嘱文字内容与遗嘱人口述内容完全一致,避免因“说的和写的不一样”导致遗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