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丁与赵某戊系夫妻,育有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三名子女。2016年,五人共同签署《关于父母赡养及家庭房屋分配协议书》,约定父母百年后,案涉房屋由大女儿赵某甲继承30%份额,小女儿赵某乙继承50%份额,儿子赵某丙继承20%份额。赵某丁于2020年去世,赵某戊于2026年去世。现两原告起诉,请求按协议确认房屋归属,并因被告拒绝出售且无力支付折价款,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两原告所有,由其支付被告折价款。被告辩称,同意协议约定的份额比例,但不同意卖房,也无力支付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首先,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该协议系全体家庭成员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约定的“父母百年之后”条件已成就,房屋应按约定比例由三子女按份共有。法院确认了赵某甲30%、赵某乙50%、赵某丙20%的权利份额。

其次,关于共有房屋的实体分割。原、被告三人名下均有住房,案涉房屋长期闲置。被告份额较小且明确表示无力支付折价款,若强行拍卖或由被告持有,将导致房屋无法有效利用。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为避免诉累,判令房屋归两原告按份共有,其中赵某甲享有40%、赵某乙享有60%,由两原告分别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各16万元。

这一裁判体现了在房屋继承分割中,法院注重“物尽其用”原则,对份额较小且无力补偿的一方,可采取折价补偿方式,平衡各方利益,实质性解决纠纷。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顺序。本案中,法院依据家庭协议及继承法律规定,确认了各继承人的房屋份额,并在分割方式上作出合理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