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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周某与钱某乙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丙与周某系夫妻,原告钱某甲系二人之女,被告钱某乙系孙某丙与前妻之女。案涉房屋位于某市某区某村某号院,系孙某丙与周某婚内翻建取得。孙某丙于2023年去世。其生前与周某、钱某甲签订《协议书》,约定案涉院落房产全部归钱某甲所有,由钱某甲负责父母生养死葬。此后,孙某丙又订立代书遗嘱,明确将其名下案涉房产及其他财产由钱某甲一人继承。现钱某甲、周某诉请确认案涉房屋50%份额归周某所有,50%份额由钱某甲继承。被告钱某乙辩称,孙某丙立遗嘱时已患绝症,遗嘱系受胁迫所为,且案涉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遗嘱处分他人份额部分无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代书遗嘱的效力及不动产房屋的析产分割。

首先,关于代书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遗嘱有两名无亲属关系的村民见证并代书,全程有录像,形式合法。被告主张受胁迫,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对遗嘱效力予以确认。

其次,关于房屋权属及遗产范围。案涉房屋系孙某丙与周某婚内翻建,属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丙去世后,应先析出50%归周某所有,剩余50%作为遗产。被告主张房屋包含祖父母份额,但根据早前生效判决及村委会证明,祖父母在翻建前已搬离并另有宅基地,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因法院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丙仅能处分属于自己的50%份额,故该部分遗嘱有效。最终,法院确认房屋50%份额归周某,50%份额由钱某甲依遗嘱继承。本案明确了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审查标准,以及夫妻共有房屋在继承中的析产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明确,遗嘱处分他人财产的,该部分无效。本案中,法院据此确认遗嘱有效,并先行析出配偶份额,再由遗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份额,逻辑严密,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