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钱某与赵某甲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乙与原告钱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赵某甲系赵某乙之弟。赵某乙于2026年1月去世。2001年,赵某乙与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该合同签订及安置权益取得均发生在再婚之前。2021年9月,赵某乙在两名律师见证下立下打印遗嘱,明确其名下房屋、村联合社股权及分红、存款等全部财产由赵某甲继承。原告主张继承房屋合同权益、存款及股权分红,并称赵某乙立遗嘱时已90岁,行为能力存疑。被告辩称遗嘱合法有效,且原告存在婚内遗弃行为,无权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关于房屋合同的权益,案涉房屋系赵某乙基于2001年原有房屋腾退安置取得,买卖合同订立及安置权益获取均发生在2010年再婚之前,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权益,依法全部属于遗产范围,按遗嘱由赵某甲继承。这提示在房屋遗产继承中,需严格审查房屋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的时间节点,准确区分婚前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遗嘱效力。被继承人在两名执业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形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虽其年事已高且曾因病住院,但病史中无痴呆、认知障碍等影响行为能力的记载,原告仅凭高龄主张遗嘱无效,缺乏依据,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关于存款及股权分红。存款形成于婚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配偶一半,剩余一半按遗嘱由赵某甲继承。股权本金系婚前取得,属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分红属经营性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先析出配偶一半,其余按遗嘱处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法院据此认定律师见证的打印遗嘱合法有效,并依据遗嘱内容对房屋合同权益、存款及股权分红作出分割,同时依法析出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应有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