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郑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与被告郑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周某系吴某之母。吴某于2023年去世,其与前夫所生之子王某已成年。吴某名下留有与郑某共同共有的房屋一套(位于某自治区某旗某镇,建筑面积150平米)。因双方就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周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吴某的遗产份额。被告郑某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但主张案涉房屋系其借钱购买。诉讼中,法院与王某沟通,王某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权,但未参加本案诉讼。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郑某与吴某名下,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共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案涉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归郑某个人所有,剩余二分之一份额才属于被继承人吴某的遗产。
其次,关于继承份额的计算。被继承人吴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郑某、母亲周某、儿子王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吴某的遗产(即房屋1/2份额)应由郑某、周某、王某三人平均继承,各继承房屋总份额的六分之一。加上郑某原本享有的二分之一(即六分之三)个人份额,郑某最终享有房屋六分之四的份额,周某与王某各享有六分之一。
最后,关于王某未参加诉讼的处理。王某作为合法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继承权,法院依法为其保留应继承的份额,这一处理既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法院在房屋遗产继承案件中对共有物分割的审慎态度。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本案中,吴某去世后,其配偶郑某、母亲周某、儿子王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均享有继承权。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郑某所有,其余一半作为吴某的遗产由三继承人平均继承。以上法条构成了本案确定继承人范围及遗产份额划分的直接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