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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与孙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己与原告钱某于2002年再婚(双方均系再婚)。孙某己于2012年去世,其与前妻育有孙某甲、孙某丙、孙某庚(已故,其女孙某戊代位继承)、孙某丁四子女。1996年,孙某甲取得某市某区某号院宅基地使用权。2002年,孙某己与孙某甲签订协议,约定西厢房南侧两间归孙某己所有。2025年,该院落腾退,孙某甲作为被腾退人获得补偿款。钱某诉请继承西厢房两间及北房六间对应的补偿款。孙某甲辩称,2002年协议未经其配偶同意应属无效,北房六间已于1996年归其所有,且钱某未尽扶养义务,不应多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房屋拆迁补偿款中遗产范围的界定,对再婚家庭房屋继承实务具有典型意义。

第一,关于西厢房南侧两间。法院认为,2002年孙某己与孙某甲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孙某甲之妻虽未签字,但其长期未提出异议,孙某甲主张醉酒未看清协议亦无证据佐证,故协议有效。该两间对应的房屋重置成新价,属于孙某己遗产。

第二,关于北房六间。宅基地使用权于1996年登记在孙某甲名下,钱某未能举证证明北房六间属于孙某己遗产,故其要求分割北房补偿款的请求未获支持。

第三,关于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法院结合房屋归属及居住情况,酌情析出属于孙某己的遗产份额。

第四,关于继承份额。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钱某、子女孙某甲、孙某丙、孙某庚(孙某戊代位)、孙某丁。孙某丁、孙某戊放弃继承。法院考虑到钱某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了较多扶养义务,酌情予以多分。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范围。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以上法条构成了本案界定遗产范围、确定继承人资格及分割份额的直接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