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张某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己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再婚。2021年,双方签订《婚姻预约》并公证,约定婚后共同财产仅为男方工资;若男方先去世,女方应将剩余存款的50%给男方子女。2023年6月,陈某己立下书面遗嘱,明确其存款余额由配偶张某及三名子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平均分配。陈某己于2023年12月去世,其名下存款13万余元由张某实际控制。三原告起诉要求分割该存款,并请求分割父亲遗留的某村房屋一栋,后放弃对房屋的分割请求。被告张某辩称,其名下存款系再婚前个人财产及子女赠与、卖房所得,与陈某己无关,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产范围的界定及多份遗嘱冲突时的法律适用,对房屋等不动产遗产的处理同样具有参考意义。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认定。法院指出,被告主张存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但与婚前财产登记表记载不符;其主张的子女赠与及卖房款亦未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法院认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陈某己的遗产。房屋遗产继承中,同样需先行析产,区分配偶个人份额与被继承人遗产份额。
其次,关于多份遗嘱的效力冲突。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婚姻预约》与后立的书面遗嘱内容相抵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本案应按2023年6月的遗嘱分配,由四名继承人平均继承,各得四分之一。
最后,原告自愿放弃对房屋的诉讼请求,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法院予以准许。这提示我们在房屋继承实务中,应尊重当事人对遗产范围的处分权,灵活制定诉讼策略。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法院据此认定应以被继承人最后所立的书面遗嘱为准分割存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存款为其个人财产,故承担不利后果。以上法条共同构成本案裁判的完整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