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后,姑姑拿出一份打印遗嘱说房子归她,法院为何认定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姑姑拿出一份打印遗嘱,上面写明房产由姑姑继承。遗嘱共两页,每页都有老父亲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名,看似手续齐全。但老父亲的子女仔细查看后提出异议:两位见证人中,有一位是姑姑的生意合伙人,与姑姑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样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打印遗嘱的见证人中有一人系姑姑的生意合伙人,双方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依法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由于见证人不符合法定条件,遗嘱欠缺有效的见证要件,法院最终认定该打印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打印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的近亲属、生意伙伴、债权人等与继承人存在利益往来的人,均不得担任。见证人资格不合法,是遗嘱被认定无效的常见原因之一。建议立打印遗嘱时选择与继承人无任何亲属关系或利益往来的第三方担任见证人,并确保每一页都有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及日期,避免因见证人资格瑕疵导致遗嘱整体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