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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了录音遗嘱把房子留给孙女,其他子女不认可,法院为何认定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老父亲生前育有六女一子。老父亲与老母亲去世后,留有一处房产及售房款109万元。老父亲的儿子拿出一份录音,声称老父亲生前已将房产赠与孙女,要求独占这笔款项,拒绝与六个姐妹分割。六个姐妹对此不予认可,诉至法院,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提交的录音无法证明被继承人具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且该录音没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同时法院查明,六姐妹中有一人因患有小儿麻痹综合征,生活无法自理且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儿子和另一女儿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照顾义务,可以多分。法院最终酌定该患病的女儿继承30万元,儿子继承23万元,承担主要照顾义务的女儿继承16万元,其余四个女儿各继承10万元。

刘颖新律师提示:录音录像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仅凭一段被继承人的口头录音,没有见证人、没有记录日期,无法满足法定形式要件,极易被认定无效。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可能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