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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悄悄把房子过户给再婚老伴,子女起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与前妻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前妻去世后,房产一直未分割。老父亲与现任妻子再婚,婚后多年,老父亲在未告知子女的情况下,将房产80%的份额变更登记到了现任妻子名下。老父亲去世后,子女们发现此事,认为父亲擅自处分了属于母亲的遗产份额,侵害了他们的继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产权变更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老父亲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前妻去世后,属于前妻的房产份额即成为遗产,归老父亲和全体子女共同共有。老父亲在未取得其他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80%的房产份额变更登记到现任妻子名下,其中涉及前妻遗产份额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且根据病历资料显示,老父亲在办理变更登记前已出现认知能力减退,现任妻子作为共同生活多年的配偶,明知房产来源和子女的继承权利,仍配合办理过户,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法院最终认定该产权变更行为中涉及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房产回归遗产范围按法定继承处理。因现任妻子在婚后长期照料老父亲,法院在分割遗产时对其适当多分,酌定子女各继承相应份额,由子女向现任妻子支付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等于该方可以单独处分整套房产。配偶去世后,属于配偶的房产份额即成为遗产,归全体继承人共有。在世一方擅自将房产份额过户给再婚配偶的,其他继承人可以主张该处分行为中涉及遗产份额的部分无效。再婚家庭中,建议在配偶去世后及时办理遗产分割或继承权公证,明确各方份额后再处分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