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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临终前把房子过户给大儿子,其他子女不知情,为何认定过户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前一个月,在病重住院期间,与大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大儿子。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大儿子也未能提供实际支付购房款的凭证。老父亲去世后,其他子女得知此事,认为父亲当时已神志不清,该过户行为侵害了他们的继承权,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大儿子返还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条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在病重期间将房产过户给大儿子,成交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且大儿子未能提供实际支付购房款的证据,该行为实质上属于赠与。老父亲在世时虽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法院查明老父亲在签订合同时已患有严重疾病,认知能力可能受到影响,大儿子作为交易相对方和近亲属,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父亲当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法院最终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房产回归老父亲遗产范围,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则上有效,但如果处分行为发生在被继承人身体状况恶化、认知能力下降期间,且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买方未能实际支付对价,法院可能认定该处分行为无效,房产仍作为遗产处理。继承人如果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有大额财产异常转移,应当及时收集医疗记录、交易凭证等证据,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遗产被不当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