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老父亲去世后,房产一直没分割,二十年后侄女突然拿出一份遗嘱要求继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兄弟姐妹几人一直没有分割,房产登记仍保留在老父亲名下。二十年后,老父亲的侄女突然拿出一份代书遗嘱,声称老父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份额留给她。其他继承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老父亲已经去世二十多年,遗嘱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侄女无权再主张继承。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遗产一直未分割,房产仍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属于对共有物权的确认和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但侄女并非法定继承人,老父亲将房产份额留给她,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法院查明侄女在二十年前老父亲去世后不久即已知晓遗嘱内容,却一直未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直到二十年后才主张权利,早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法院最终认定侄女已视为放弃受遗赠,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纠纷中,法定继承人请求分割遗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哪怕拖了几十年,继承人仍可主张。但受遗赠人适用“六十日”的失权规则,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很多人容易混淆“继承”与“遗赠”的期限规则,导致错过关键时间节点。建议受遗赠人在得知遗嘱内容后,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声明、公证或诉讼等方式固定接受遗赠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