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去世前把房子公证遗嘱留给孙子,孙子在外地不知道,过期失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前,立下一份公证遗嘱,明确写明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孙子继承。老父亲去世时,孙子正在外地工作,其他继承人没有通知他遗嘱的事。一年后,孙子回老家处理其他事务,才从亲戚口中得知爷爷留了遗嘱给他。他赶紧拿出遗嘱主张权利,但叔叔伯伯们已经把房子分了,并声称孙子“过了六十天没表态,早就作废了”。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子并非老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该遗嘱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六十日的起算点是“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之日”,而非被继承人去世之日。孙子长期在外地,其他继承人未通知其遗嘱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子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六十日内已知晓遗嘱存在。孙子在回到老家、得知遗嘱后,立即明确表示接受并起诉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最终认定孙子接受遗赠有效,房产归孙子所有。
刘颖新律师提示:受遗赠人“六十日”的起算点是其知道受遗赠之日,而非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这是很多人的理解误区。如果其他继承人隐瞒遗嘱、不通知受遗赠人,导致其长期不知情,失权期间并不当然起算。建议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尽量主动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了解遗嘱情况,一旦得知,务必在六十日内通过书面声明、公证或诉讼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并保留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