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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亲去世后,长子把房子租出去收了十二年租金,其他继承人能要回来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未进行遗产分割。大儿子一直实际占用该房屋,并将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据为己有。十二年间,其他继承人多次要求分割遗产、分配租金收益,大儿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公开租赁账目,声称相关票据已销毁。无奈之下,其他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应得的租金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去世后,案涉房产在遗产分割前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大儿子在未与其他共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屋出租并独占租金,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大儿子作为租赁参与人和账目持有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租金账目,法院依法对其他人主张的租金金额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大儿子向其他继承人返还其应得的租金收益。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产分割前,房产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处分共有房产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继承人擅自出租、出售共有房产的,构成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应当返还相应收益。持有租金账目的一方拒不提供的,法院可以依据举证规则推定对方主张成立。建议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就共有房产的管理和收益分配达成书面约定,避免一方独占收益引发纠纷。